枣庄银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费县沂州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枣庄银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5财保38号

申请人:费县沂州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费县桃园村。

法定代表人:苗金钊,总经理

被申请人:枣庄银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山亭区北庄镇巨山前。

法定代表人:王峰,总经理

被申请人:枣庄银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费县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费县探沂镇小探沂村。

法定代表人:王峰,总经理

申请人费县沂州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枣庄银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枣庄银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费县分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费县沂州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0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将被申请人枣庄银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枣庄银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费县分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70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费县沂州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枣庄银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枣庄银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费县分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7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次冻结存款期限一年;查封期限动产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为三年。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费县沂州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麻欣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