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银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枣庄银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枣庄汇融食品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406民初1420号之五
原告:枣庄银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山亭区北庄镇巨山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164681893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枣庄汇融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青屏路1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6MA3CDABL3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汇融肉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李官镇前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77760995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枣庄银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枣庄汇融食品有限公司、山东汇融肉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枣庄银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枣庄银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枣庄银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534元,减半收取40267元,由原告枣庄银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苏建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