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406民初58号之二
申请人:山东连银山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区北京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079670700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枣庄银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区北庄镇巨山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164681893E。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连银山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枣庄银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连银山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枣庄银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连银山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枣庄银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号:9040********,0)账户存款75万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3年1月13日至2024年1月13日),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支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