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406民初58号之四
申请人:山东连银山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区北京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079670700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枣庄银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区北庄镇巨山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164681893E。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连银山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枣庄银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作出(2023)鲁0406民初58号之二财产保全的裁定。现本案双方已达成调解,故需解除对被申请人枣庄银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枣庄银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号:9040********,0)存款7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