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791民初545号
原告:***,男,1988年6月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蓉江新区。
被告:江西瑞莱美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田畈街镇长安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8MA35UL3FX3。
法定代表人:李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程国进,男,1984年7月1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西瑞莱美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程国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佳煜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刘曜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