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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承德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821民初4305号 原告:***,男,198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被告:承德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承德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77.7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