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通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通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破申52号
申请人:河北通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合作小区。
法定代表人:杨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金凤,河北冀华(张家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六局集团北京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号二区。
法定代表人:陈民强。
河北通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宇公司)以中铁六局集团北京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铁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北京铁路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审查期间,通宇公司申请撤回对北京铁路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通宇公司申请撤回破产清算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通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中铁六局集团北京铁路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  判  长   常 洁
审  判  员   李 倩
审  判  员   徐莹莹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黄逸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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