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723民初90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2月4日出生,住张家口市怀安县。
被告:河北通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合作小区。
法定代表人杨俊,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通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张 晖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董书艳
书 记 员 王小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