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通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北通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723民初95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4月12日出生,住张家口市赤城县。

被告:河北通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合作小区。

法定代表人杨俊,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通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张 晖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董书艳

书 记 员  王小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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