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万安达民信消防系统有限公司

北京天保之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上海万安达民信消防系统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91民初1905号
原告:北京天保之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榆西一街1号院4号楼6层602室62141。
法定代表人:张伟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荀焕志,北京典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万安达民信消防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崧华路800号3幢。
法定代表人:方丽。
原告北京天保之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万安达民信消防系统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北京天保之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天保之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天保之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天保之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然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桑 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