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2民终25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万安达民信消防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炯,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驷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万安达民信消防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安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8民初160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依法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万安达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其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4,000元。事实与理由:在杭州文一路遂道项目中,客户投诉公司提供的平衡比例混合装置使用的沟槽件螺旋生锈严重。万安达公司多次派人员去杭州进行抢修、现场勘探,产生直接人工工资损失6,526元、返修人员出差费14,000元。万安达公司仅就14,000元的返修人员出差费要求供应商承担,但直接人工工资损失6,526元完全由公司自行承担。就该次事故,***认可对此负直接责任。在南部新城医疗中心项目中,存在23只K=0.7开式喷头未安装喷嘴的事故,质监部门本身就负责“产品的对外送检的统筹工作”,该项目竟然出现成品未装喷头的情形,***需要负管理责任。在17号线淀山湖站、南京鑫星及广州卷烟厂项目中,存在管材漏水事故,原因在于管材质量本身问题、无法满足焊接要求,而深层次的原因是供应商的选择出现了问题,***负责来料检验及供应商的选择,对此次事故不仅需要负来料检验的直接责任,亦要负供应商选择不当的管理责任。综上,***任职期间,在明知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因其本人工作上的频繁失职,不仅给万安达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也影响了万安达公司在业内的整体声誉。万安达公司以此为由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合理合法。一审事实认定不清,判决有误,故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未答辩。
***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万安达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4,000元;2、判令万安达公司支付***2019年4月1日至5月8日工资差额14,129元;3、判令万安达公司支付***2018年6天、2019年3天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9,931元。
万安达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其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0,000元。
鉴于案件争议明确,且一审判决书已送达各方当事人,故对于一审判决书中“法院查明”及“法院认为”等部分,本院不再重复表述。
一审法院判决:一、上海万安达民信消防系统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4,000元;二、上海万安达民信消防系统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8年(应为2019年)4月1日至5月8日期间工资差额14,129元;三、上海万安达民信消防系统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8年度剩余6天、2019年3天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9,931元。
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供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万安达公司主张其系合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在一审中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则认为万安达公司系违法解除,并举证予以反驳。对此,一审法院组织当事人对在案证据进行质证后,依据证据显示的案件事实及双方的质证意见,对相关证据的认定理由作了详尽分析,依据充分;同时结合万安达公司所称其在多起事故中存在重大经济损失的主张缺乏充分证据证明的事实,认定万安达公司解除与***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该认定于法有据,据此判令万安达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综上,万安达公司的上诉主张因缺乏能够推翻一审判决的确凿证据,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所作的判决并无不当,本案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上海万安达民信消防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官助理水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