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18民初15548号
原告:上海高兴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3841弄5号67宗地29幢二层C区29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朴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星村。原告上海高兴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朴周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支付全部货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高兴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60.70元,减半收取计580.35元,财产保全费564.20元,合计1,144.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汤 稹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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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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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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