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3民终5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君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双艳,内蒙古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12月20日生,汉族,现住乌海市。
原审被告:乌海市星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乾,经理。
上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乌海市星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20)内0302民初1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上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一案中出现同类案件不同判决的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20)内0302民初126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市分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董佩兰
审判员 韩小东
审判员 钟思敏
二0二0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林梦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