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21执异3号
异议人(被保全人):山东马踏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起凤镇旅游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562548879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保全人:上海农工商前卫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崇明县长兴乡前卫农场1街坊5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133493670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保全人:盛景国信(北京)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经济开发***大街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74253397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查异议人山东马踏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就本院执行的申请保全人上海农工商前卫园艺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盛景国信(北京)生态园林有限公司、山东马踏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执行保全一案所提执行异议过程中,异议人山东马踏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山东马踏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执行异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山东马踏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