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弋民一初字第01332号
原告:核工业芜湖工程勘察院,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院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芜湖君华科技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核工业芜湖工程勘察院诉被告安徽芜湖君华科技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