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321执恢316号
申请执行人:蚌埠中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纬二路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RNNE61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8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蒙城县。
申请执行人蚌埠中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撤回对**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皖0321执恢3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