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321民初3335号
原告:蚌埠中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纬二路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RNNE61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坤,安徽张家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垚,安徽张家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蒙城县。
原告蚌埠中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蚌埠中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坤、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蚌埠中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工程款35000元并承担利息(以3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息6%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全部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2月28日原告承接怀远县市政管理处物资库项目工程,原告将该工程的劳务分包给被告。2019年12月5日原告支付给被告劳务费90000元,双方对账,原告尚欠被告劳务费55000元。2020年1月17日,原告接到怀远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通知,被告拖欠工人工资被投诉,原告前往监察大队替被告支付工人工资90000元。经核算,被告尚欠原告35000元,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还款事宜,但均无结果。
**辩称:原告计算的只是瓦工的钱,总工程量是145000元,之前劳务费付了9万元,后去劳动局又付了我9万元,原告一共付了18万元,这个费用包含精装修(贴瓷砖、墙钻、地砖、防水、坐便器安装等)的钱。我付了73800元,这样一来原告还欠我将近38800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2月28日,怀远县市政管理处与蚌埠中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怀远县市政管理处物资库建设项目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蚌埠中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该工程的劳务分包给**。2019年12月5日,经双方结算,**出具《领条》一份,该领条主要载明:“今收到蚌埠中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怀远县市政管理处物资库建设项目工程款,金额90000(玖万元整),余款55000(伍万伍仟元整)。领款人:**领款日期2019年12月5日开户行:现金”。2020年3月16日,怀远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出具《说明》一份,该说明载明:“在2020年1月17日中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我局发放怀远县市政管理处项目,工人工资合计玖万元钱,实际发放人中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身份证号3403041994××××××××以现金形式发放2020年3月16日”,并附《怀远县市政管理处物资库农民工工资表》一份。
本院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本案中,蚌埠中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其与**之间关于怀远县市政管理处物资库建设项目的事实提供的《领条》及怀远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出具的《说明》,不违法相关法律规定,**当庭亦予以认可,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故对蚌埠中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返还工程款35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蚌埠中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以3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的诉请,因双方没有约定,亦无事实依据,故对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辩称双方就案涉工程尚有部分未结算,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其可在收集证据后另行主张。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蚌埠中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35000元;
二、驳回原告蚌埠中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计33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提示:
1、宣判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提交承办人。
2、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