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902执5465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高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港沟街道车脚山2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306949964A。
法定代表人:高启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93年9月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酒泉市人,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身份号码62210219********。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高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2022)甘0902民初44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济南高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济南高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件款30000.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申请执行费35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1.因被执行人**未到庭签收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上述材料通过短信发送,本院视为已送达。
2.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2022年11月22日、2023年1月6日、2023年1月31日先后四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我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本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磊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