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824民初2071号之一
原告:稷山县翟店旭林空气能经销店。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汾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美肯冷热节能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晋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稷山县翟店旭林空气能经销店与被告佛山市美肯冷热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原告稷山县翟店旭林空气能经销店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稷山县翟店旭林空气能经销店以其因客观原因难以收集相关证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稷山县翟店旭林空气能经销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稷山县翟店旭林空气能经销店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彭 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