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73881号
原告:浙江哈曼视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17-1号1幢624室。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魁,浙江***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上海帝视特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81号2幢楼1层1217室。法定代表人:LEEDONGHOON。原告浙江哈曼视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帝视特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钱 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