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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耀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华鸣酒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执恢136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河南耀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1号4号楼1**1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郑州华鸣酒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东、政通路北C8号楼28层280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 被执行人:***,女,198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河南耀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华鸣酒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191民初224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郑州华鸣酒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需支付河南耀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1292772.94元。因郑州华鸣酒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耀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案号为(2019)豫0191执18030号,于2020年4月15日终结本次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20)豫0191民初224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于2021年4月1日恢复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19年11月2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2021年4月1日、2021年4月7日、2021年5月6日、2021年5月24日、2021年6月3日、2021年7月2日,共六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并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划拨被执行人**名下22500元,并返还给申请人。 2.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河南铂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14%(价值105万元)的股权及其他投资权益,冻结到期日为2023年7月8日。 三、2021年4月12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郑州华鸣酒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2021年4月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郑州华鸣酒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到庭传票,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 五、2021年4月13日,经查询,被执行人郑州华鸣酒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登记信息。2021年5月25日,本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郑州××××号(不动产权证号1501093120)、10053号(不动产权证号1501093118)、二七区政通路68号院8号楼28层2802号[不动产权证号:豫(2019)郑州市不动产权第0404367号]的三套房产,因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查封到期日为2024年5月24日。 六、2021年4月9日,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缴存信息。 七、河南耀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华鸣酒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有(2021)豫0104执2700号一案,申请人为郑州华鸣酒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为河南耀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21年6月17日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0104执2700号执行裁定书,抵消双方互负的债务307630元。 上述控制措施如需续行冻结、查封,应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不申请或逾期申请的,自行承担控制措施到期的法律后果。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告知申请人可依法申请律师调查令,并送达律师调查令申请告知书。 本案执行标的为1292772.94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330130元,**962642.94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