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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华鸣酒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04民初8902号 原告:郑州华鸣酒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大学路东、政通路**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影,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郑州华鸣酒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州华鸣酒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华鸣酒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8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施工合同》,约定被告负责施工原告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与××***大厦的酒店装修工程;工程造价600万元,包工包料;施工工期70天,2015年9月15日进行竣工验收,若被告**工期,**10天后仍未交工则每日赔付违约金3万元;双方并就工程款结算与支付、施工准备、工程质量、施工与设计变更、工程安全责任、工程验收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但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即进场施工,且因准备不充分而着急施工,造成工程需要延期。2015年9月11日,应被告请求,双方达成补充协议,约定2015年10月19日进行交工验收,每延期一天,违约金按五万计算,双方并再次就工程款结算与支付及具体装修问题等进行了约定。2015年10月1日,被告施工人员因工资问题中途停工且拒不复工,为避免损失扩大,原告另行委托第三人施工,工程于2016年1月18日竣工。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因被告中途停工,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900万元,因违约金约定标准过高,原告酌情减少为180万元。 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要求其支付违约金无事实法律依据,签订补充协议时,原告承诺在2015年10月1日前支付工人工资,因原告未履行承诺导致工人停工发生冲突,其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施工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本案已过诉讼时效,原告丧失胜诉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4月2日,原告(发包方、甲方)与被告(承包方、乙方)签订《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工程详细地址为郑州市商都路心怡***建设,工程施工范围为全包工包料(达到酒店正常营业状态,但不包括品牌加盟费、工程技术指导检查费、系统安装费、系统维护费、品牌保证金、设计监工费),工程造价为600万元;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物业相关手续、临时水电及垂直运输,提供建筑图纸及有关隐蔽障碍物的资料;乙方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施工预算,施工总进度计划,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等进场计划(包括月计划)送甲方;根据工期和使用需要,商定工程总施工期为70天,(以物业核发的进场施工许可证的时间为起始时间)自2015年7月3日开工至2015年9月12日,2015年9月15日进行竣工验收;合同签订后,当日即支付100万元工程预付定金,工程队进场,乙方可根据情况进行工程贷款或融资,贷款或融资金额须经甲方签字确认,专款专用,甲方负责承担此项工程款的利息,但月息不能超过一分五;工程总预算600万元,总工程款的5%为质保押金,工期完工一年后无质量问题甲方无息返还乙方;剩余款项则在项目营业满两年后结清,延迟十天后仍未结清,剩余款项则按同期银行利率的4倍付违约利息;若乙方延迟工期,总工期延迟10天后仍未交工,则每日赔付违约金3万元;甲乙双方约定不能因工程款而影响工程进度,造成乙方的停工、窝工损失的,应由乙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工程总造价金额根据实际施工项目做增减项金额调整。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单方面终止合同,否则违约方应赔偿合同总价的30%作为合同违约金。合同尾部有原告在甲方处加***并经代理人***签字、被告在乙方处加***并经代理人***签字对合同内容予以确认。2015年7月1日,原告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向被告发送了“郑州酒店立面施工图材质修改”、“郑州酒店平面施工图材质修改”、“郑州效果图”,后被告开始组织施工。 2015年9月11日,***、被告法定代表人**及***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一、***酒店1楼、3楼营业时间定为2015年10月21日,装修单位耀莱装饰应全力配合业主在10月19日进行交工验收。逾期一天,支付违约金按每天五万元计算;二、***酒店工程款的结算,据实结算工程量、工程款,票据清晰,业主方应在2016年春节前结部分工程款,保障工人工资,材料欠费的结账,业主方应积极配合装饰方,人工费根据(2008)定额结算;三、剩余总工程款共进行三次支付:1、2016年春节之前30%;2、2016年8月1日30%;3、2017年1月1日40%;四、十四楼基础工作房间格局:消防、下水、电、空调(格力)、监控;五、门、木面10万,54台11万,家具:压一半,到付8万,监控已付8万,剩余年底结;洁具全款:10万,**10万,玻璃隔断压一半,5万。 2015年10月1日,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工人工资,涉案工程停止施工。2015年10月3日,原告对酒店施工现场进行录像,制作录像影视资料一份。2015年10月4日,原告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一份,被告收到后未依法提出异议,双方的合同关系已经实际解除。后原告委托第三方对酒店后续工程进行了施工,于2016年1月18日施工完毕。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双方的举证及庭审查明的事实,造成涉案合同中止履行的原因系被告违约所致,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原告应在2016年春节前结部分工程款,保障工人工资的结账,而被告在未到付款节点时停止施工,已构成违约,被告辩称停止施工原因系原告未在2015年10月1日前支付工人工资,未提交有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被告的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80万元明显过高,本院以原告的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酌定将违约金调整为30万元为宜,原告主张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因原告在诉讼时效期间提出过被告履行的主张,故对被告的该项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华鸣酒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30万元; 二、驳回原告郑州华鸣酒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计10500元,由原告郑州华鸣酒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8750元,被告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上诉。 审判员 何 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