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执异335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1号4号楼1**1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南瀛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郑州华鸣酒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东、政通路北C8号楼28层2802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8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第三人:***,男,199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
第三人:***,女,198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扶沟县。
第三人:**,男,195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扶沟县。
本院在办理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州华鸣酒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异议审查期间,异议人书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书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且未侵害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常淑莲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