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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华鸣酒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91执18030号 申请执行人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1号4号楼1**1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郑州华鸣酒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东、政通路北C8号楼28层280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州华鸣酒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0191民初224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依法于2019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19年11月25日、2019年12月14日、2020年4月2日分别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三、本院于2020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其2020年4月10日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四、本院于2020年4月8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中心查询,未查到不动产登记信息、公积金信息。 五、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申报财产信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决定将其纳入失信名单。 六、尚未实现的权利包括支付工程款1280093.94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豫0191民初224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可依职权对案件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