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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通某某搅拌有限公司、郴州某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1002执保44号 申请人:郴州市通***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郴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 申请人郴州市通***搅拌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郴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郴州市通***搅拌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郴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郴州市通***搅拌有限公司提供保单为该案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郴州市通***搅拌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郴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将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