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02民初3047号
原告:郴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燕泉路郴江街道办事处综合楼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MA4L4MER5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南圣优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城北盈口路北侧恒大影城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P9HR396。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常青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000183761776J。
法定代表人:***。
原告郴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御置业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原告郴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郴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黄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