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02财保18号
申请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盈口乡炉天冲村(公共汽车公司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572220295X。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南人和人(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郴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燕泉路郴江街道办事处综合楼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MA4L4MER56。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郴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郴州七里大道支行4305××××0298账户上存款3582899.24元予以冻结。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分公司在3582899.24元限额内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混凝土有限公司持相关证据申请财产保全,且已提供财产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郴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郴州七里大道支行4305××××0298账户上存款3582899.24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向 静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冉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