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1202执77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怀化**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工业园区鹤城分园鸭嘴岩物流产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593286330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郴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燕泉路郴江街道办事处综合楼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MA4L4MER5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3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兴县。
本院在执行怀化**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郴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郴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及律师费合计170000元,逾期利息(利息以未支付的欠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4.8%计算,从2022年12月30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1931元及本案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自愿向怀化**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万元、逾期利息10822元。具体还款方案为:2023年6月22日支付5万元,剩余部分于2023年10月30日之前支付清。执行费2613元由***负担。怀化**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1202民初44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一案的其它执行请求。***已向怀化**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5万元,怀化**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湘1202执7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