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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郴州某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1202执60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盈口乡炉天冲村(公共汽车公司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572220295X。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人(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1510253671。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人(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2210507329。 被执行人:郴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燕泉路郴江街道办事处综合楼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MA4L4MER56。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郴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湘1202执603号案件的执行。 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确定的法律义务,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武 审判员 *** 审判员 银 燕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