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1202执60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盈口乡炉天冲村(公共汽车公司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572220295X。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人(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1510253671。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人(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2210507329。
被执行人:郴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燕泉路郴江街道办事处综合楼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MA4L4MER56。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郴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湘1202执603号案件的执行。
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确定的法律义务,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武
审判员 ***
审判员 银 燕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