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3124民初619号
原告:***,男,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邵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显辉(横琴)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南维多利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5827679131。
住所:长沙市天心区赤岭路348号金***1栋1108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三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湖南维多利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525元,减半收取226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毛 谦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