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21民初2195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7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邵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显辉(横琴)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维多利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路348号***化1栋1108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南维多利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诉称,被告湖南维多利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多利公司)称其承包了云南中塔通讯工程有限公司的2019年度网络通讯工程。2019年3月14日,原告***与被告维多利公司签订了《劳务分包协议》,由原告承包云南中塔通讯工程有限公司的2019年度网络通讯工程中的土建,***装及附属施工工程。原告当天交纳了施工押金100000元。协议签订后,原告已安排人员,购买相关设备,材料,但因被告维多利公司其实并未承包到云南中塔通讯工程有限公司的2019年度网络通讯工程的原因,导致一直拖延不让原告工程队进场施工。2019年5月20日,原告***与被告维多利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被告维多利公司承诺2019年5月30日之前安排原告方如期施工,并自愿赔偿原告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5月19日的人工工资,生活费、住宿费50000元。2019年5月30日后,被告未能安排原告施工队施工。2019年7月10日,被告维多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曾上游出具承诺书,承诺2019年7月30日一定开工,如不能如期开工,原告施工队有权要求自动退场。2019年8月24日,原告***与被告维多利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二》:被告维多利公司保证自愿赔偿原告前期一切损失215000元,此款在2019年11月底付款50%,余款在2019年12月底前一次付清,并约定2019年9月20日开工,到约定时间,被告维多利公司仍未安排原告施工方进场施工。在被告维多利公司的引诱下,原告方又等待一个多月后,仍没有消息,遂带工具、材料、人员于2019年10月底返回湖南。《劳务分包协议》该合同已实质无法履行,合同应当解除,责任在于被告方。被告维多利公司多次欺骗原告方,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且被告维多利公司至今没有把赔偿款赔付给原告,原告***多次向被告维多利公司催收均未果。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湖南维多利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赔偿原告***2019年10月31日前的停工损失共计215000元;2.被告湖南维多利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湖南维多利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系法人,对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应以被告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且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劳务分包协议》,该协议是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畴,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应由项目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或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应根据当事人所签合同名称、合同目的、合同内容等来综合认定合同性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湖南维多利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协议》及《补充协议》中约定工程名称为2019年度网络通讯铁塔云南中塔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土建、***装及附属施工工程,约定工程地点为云南省德宏州陇川县,约定施工内容为根据云南中塔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下发的站点经纬度进行铁塔选址、二次确认及按云南中塔通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土建施工图纸或补充图纸内容进行施工。约定材料供应除预埋件和铁塔制造由被告湖南维多利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外,其他材料均由乙方自购,同时工程的结算也是按原告方施工队所完成的工程量来支付工程款。因此,从双方所签合同内容来看,案涉合同名为劳务合同纠纷,实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原告***与被告湖南维多利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工程地点在云南省德宏州陇川县。虽然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为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即邵东市人民法院,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该约定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专属管辖的规定而无效。故本院依法不具有管辖权,被告湖南维多利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管辖异议的理由成立,本案依法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陇川县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湖南维多利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陇川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 尹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