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湖南维多利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森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02民初1472号
原告:***,男,苗族,1954年12月4日出生,住址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维多利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天心区赤岭路348号金***1栋11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5827679131。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森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杭州市江干区钱江新城香樟路2号泛海国际中心A幢19-2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20085348P。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森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湖南维多利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浙江森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依法裁定移送本案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的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辖的相关要求,本案应由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 莉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孙 霞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谢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