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维水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湖南维多利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4民终1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维多利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赤岭路348号金***1栋11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582767913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珠海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香工路220号A2区6栋1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338078577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珠海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凤凰路椰景蓝岸小区23栋1**4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MA5RC96P35。 负责人:***。 原审被告:***,男,196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维多利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珠海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珠海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渝0241民初30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郑 斌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喻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