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民初2794号
原告:湖南舜旺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县黄兴镇黄兴新村新建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维多利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赤岭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舜旺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湖南维多利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舜旺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2449元,由原告湖南舜旺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