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蒲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1033执17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金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商大厦509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公司副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璟丞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蒲县红道乡牛旺头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江苏金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璟丞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西璟丞牧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西璟丞牧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14799932432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124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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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