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齐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齐泰高空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新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9)赣02民终256、2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齐泰高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新都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男,197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 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彬,江西护三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 上诉人江苏齐泰高空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上诉人**新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分别不服乐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赣0281民初3619、36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两案属同一劳动法律关系,故两案合并审理。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江苏齐泰高空工程有限公司和**新均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乐平市人民法院(2018)赣0281民初3619、3633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江苏齐泰高空工程有限公司、**新无需支付**工资35100元。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三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新在本调解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自愿补偿**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整(户名:**;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建湖县湖中分理处,卡号:62×××17); 二、上诉人江苏齐泰高空工程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本调解协议内容与其他案件事实无任何关联性,上诉人**新、江苏齐泰高空工程有限公司保留对其他同类案件的诉讼权利。 四、上诉人**新、江苏齐泰高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就此了结,三方均不反悔;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上诉人**新承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欧阳国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