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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江西百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赣0111财保32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1年3月24日生,住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56年7月1日生,住南昌市西湖区。 被申请人:江西百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 申请人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600万元进行诉前保全。现担保人***已向本院提供坐落在南昌市青山湖区的房屋、坐落在南昌市青山湖区湖**、***已向本院提供坐落在南昌市青山湖区的房屋1套、***已向本院提供赣******保时捷小车1辆,***已向本院提供赣******奔驰小车1辆,自愿为申请人***进行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限额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百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查封、扣押与之相应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坐落在南昌市青山湖区洛阳东路79号C栋2**101室(第五层)、坐落在南昌市青山湖区湖滨东路**青山湖香溢花城********(第**)房屋2套; 三、查封担保人***坐落在南昌市青山湖区湖滨东路1269号青山湖香溢花城三区28栋1**1903室房屋1套; 四、查封担保人***赣******保时捷小车1辆; 五、查封担保人***赣******奔驰小车1辆。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