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923执保33号
申请人:***,男,196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资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金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法受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湖南金源建设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金源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城东支行,账号:××××××的银行账户,直到冻结满150000元为止。本院依据(2022)湘0923财保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金源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城东支行,账号:×××××××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期限为一年。因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不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安化县人民法院(2022)湘0923财保6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部分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