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湖南金源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923财保6号 申请人:***,男,196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资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金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合作湘中国际物流信息大楼2015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金源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城东支行,账号:4305××××8888的银行账户,直到冻结满150000元为止。申请人***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金源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城东支行,账号:4305××××8888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