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82民初5396号
原告:***,男,198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湘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金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合作湘中国际物流信息大楼2015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湖南金源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