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1民初5276号
原告:安徽同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丰县下塘镇安徽广银创新铝加工工业园**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4588686T。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湖南金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合作湘中国际物流信息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MA4LY49X72。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安徽同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金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同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92元,减半收取1546元,由安徽同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