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民终19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安美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灵山大街九州家园E段营业楼10号。
法定代表人:李桂淑,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安市锦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邱家店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泰山***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泰安美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泰安市锦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山区人民法院(2019)鲁0902民初551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美霞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改判由一审法院继续审理。事实和理由:一、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应由泰山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建设工程所在地为泰安市泰山区,依法应为泰山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二、双方协议约定仲裁不明,应为无效,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可提交乙方所在地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属约定仲裁机构不明确,应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
美霞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864277元及违约金57034元;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本案,锦程公司在开庭前向一审法院提出异议申请,认为涉案协议书第八条明确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提交乙方所在地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起诉。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泰安美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06.56元,退还原告泰安美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泰安美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锦程公司提交其与上诉人美霞公司签订的协议,其中包含意思表示真实清楚的仲裁条款,被上诉人锦程公司在一审首次开庭前提交上述协议,一审法院审查之后,裁定驳回上诉人美霞公司的起诉,是正确的。上诉人美霞公司上诉主张“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应由一审法院专属管辖”,但其因该协议而产生的债权债务纠纷,属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可以进行仲裁,故其约定的仲裁事项并不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关于仲裁条款约定的仲裁机构,即“乙方所在地当地仲裁委员会”,虽未约定具体的仲裁机构名称,但能够据此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应当认定为双方选定了仲裁机构。故上诉人不能证实仲裁条款存在无效情形,对其主张二审亦不予支持。
综上,美霞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阎 鹏
审判员 朱 峰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