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91民初577号
原告:泰安美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灵山九州家园E段营业楼10号。
法定代表人:李桂淑,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允(泰安高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芝麻开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天门大街西首峰松大厦。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1月12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原告泰安美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市芝麻开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原告泰安美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泰安市芝麻开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安美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31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8,318元,由原告泰安美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 宇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贾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