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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都融创投资有限公司、某某慧(山东)数字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民终65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都融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滨海大道青岛万达***都展示中心。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慧(山东)数字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195号上实中心8号楼170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被告:山东三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仪阳乡驻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山东新大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仪阳乡仪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泰安美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灵山大街九州家园E段营业楼10号。 法定代表人:李桂淑。 原审被告:北京东方弘天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镇瓜乡路10号3号楼1层108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江苏东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洪泽湖东路19号邗润大厦20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泰安市***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东岳大街100号奥莱新天第沿街商务楼A**1211户。 法定代表人:**起。 原审被告:山东新大地环保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仪阳街道办事处吉山大街东朝阳路北14幢、15幢、16幢、17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都融创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慧(山东)数字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及原审被告山东三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新大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泰安美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弘天装饰有限公司、江苏东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市***业商贸有限公司、山东新大地环保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3)鲁0211民初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缴费通知,上诉人***都融创投资有限公司未按时缴纳上诉费,按照法律的规定,本案应当按上诉人***都融创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都融创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蕾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