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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万邦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523民初2656号 原告:东营万邦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饶县潍高路北侧(花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东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7年5月2日,汉族,原住山东省广饶乐安街道东花园村,现住址不详。 原告东营万邦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邦公司)诉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万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立即腾退广饶县潍高路北侧广花园0009号房屋最西侧一间(位于万邦公司厂区门口西侧第三间,现门头为登海先锋花园种子站的房屋);2、判令***支付自2019年1月24日至2020年6月30日的房屋占用使用费4250元(每年按3000元),判令***自2020年7月1日至实际腾退房屋之日止,按照每年3000元支付房屋使用费。3、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承担。庭审过程中,万邦公司自愿放弃要求***支付租赁费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4日,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对(2018)鲁0502执恢465号案件中被执行人山东恒丰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饶县产委***网进行了拍卖,万邦公司以最高价竞买成功,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做出(2018)鲁0502执恢465号之一裁定书,裁定位于广饶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万邦公司所有,上述房产的所有权自裁定书送达万邦公司时起转移。万邦公司购买的上述0009号房产中包含***现在占有的位于潍高路北侧的0009号房屋建筑物,万邦公司发函将上述情况告知***,并要求限期内与万邦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若逾期不签订,则应在2020年6月30日前腾退房屋,***至今既未与万邦公司签订合同,亦未腾退涉案房屋,为维护万邦公司的合法权利,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未到庭亦未答辩。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月24日,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出具(2018)鲁0502执恢46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山东恒丰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饶县产委***网进行了拍卖,万邦公司以1671151元竞买成功,裁定位于广饶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万邦公司所有,上述房产的所有权自裁定书送达万邦公司时起转移。涉案房屋现由***占有并对外出租,现门头为登海先锋花园种子站,万邦公司取得上述房产所有权后,经与***协商腾退房屋事宜未果。 以上事实有万邦公司提交的(2018)鲁0502执恢46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原件、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关于山东恒丰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饶县潍高路北侧广花园0008号、0009号房产拍卖公告打印页、广饶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不动产产权情况表、房地产平面图原件、涉案房屋现场照片、***妻子***与案外人***签订的房屋出租合同原件及到庭当事人当庭陈述为凭,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万邦公司参与网络拍卖,通过竞买途径取得涉案房产的所有权,现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应为万邦公司。万邦公司取得涉案房产所有权后,***应将涉案房屋腾退给万邦公司,但万邦公司与***协商未果,现万邦公司要求***腾退涉案房屋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庭审过程中,万邦公司自愿放弃要求***支付租赁费的诉讼请求,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确认。***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东营万邦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腾退位于广饶县潍高路北侧不动产权证书号为广花园0009号项下最西侧的房屋一间。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成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 本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十八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