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523民初2267号
原告:东营万邦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饶县潍高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552221506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花苑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92472697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东营万邦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5月09日立案。原告东营万邦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0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万邦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13184元,减半收取6592元,由原告东营万邦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助理审判员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