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万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东营万邦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欢乐海洋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523执2051号 申请执行人东营万邦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饶县潍高路北侧(花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东营市欢乐海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乐安大街1678号。 法定代表人:**财,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财,男,1975年6月6日,住广饶县。 广饶县人民法院2018年8月8日作出的(2018)鲁0523民初30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财在中国工商银行威海市分行会计核算中心6222310068212556账户存款278224.00元(实际控制5459.40元)、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广饶支行50×××37账户存款278224.00元(实际控制9490.14元)、在兴业银行威海分行37×××74账户存款278224.00元(实际控制1112.84元)、在浦发银行威海分行69×××55账户存款278224.00元(实际控制1054.07元)。冻结期限12个月。(从2018年10月24日起至2019年10月24日止) 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若逾期未提出申请,将自行承担相应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