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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麦田绿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421民初2774号 起诉人:四川麦田绿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路××号绿地中***180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收到起诉人四川麦田绿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四川麦田绿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在***执行案件中应由被告***、***承担的赔偿份额191,603.62元,并承担资金占用损失(以191,603.62元为基数,按LPR的标准,自2020年6月9日起算,最终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用。事实与理由:***诉原告、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9日作出(2018)川0502民初60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四川麦田绿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合计259,849.89元;***、***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1463元,由***负担711元,由原告、被告***、***负担752元。原告和被告***对一审判决不服,均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过审理,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8日作出(2020)川05民终11号民事判决书,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并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书生效后,***向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6月9日向江阳区人民法院指定账户转款264,410.89元,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包括支付赔偿金259,849.89元,一审案件受理费752元,执行费3809元。原告认为,***的受伤事故,系由于***和***的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所致,故***和***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赔偿责任,故请求法院认定***和***承担70%的责任,原告承担30%的责任。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原告在承担了大部分赔偿责任后,有权向二被告行使追偿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上述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四川麦田绿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请***、***共同向其支付***执行案件中应由***、***承担的赔偿份额及资金占用损失,本案系追偿权纠纷,属于合同纠纷的范畴。起诉人四川麦田绿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签订的《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协议书》第九条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3.甲乙双方如因本合同发生纠纷或发生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将纠纷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该项约定合法有效,起诉人住所地为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路××号绿地中***1803号,本案应由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四川麦田绿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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