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02民初703号
申请人:宜宾市翠屏区勇俊五交化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西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502MA64B73K3H。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家彬,四川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申请人:四川麦田绿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驿都西路**绿地中*****,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82181701H。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宜宾市翠屏区勇俊五交化经营部与被申请人四川麦田绿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宜宾市翠屏区勇俊五交化经营部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及网络查控财产申请书,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麦田绿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保全金额为45247元,同时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
本院认为,申请人宜宾市翠屏区勇俊五交化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该案审结后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麦田绿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247元。
二、若无款可冻,或银行存款不足冻结额,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72元,由申请人宜宾市翠屏区勇俊五交化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舒 波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曹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