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申244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麦田绿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北新街58号7楼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8年4月12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9年1月17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系***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酒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7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再审申请人四川麦田绿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5民终11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四川麦田绿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理由与其二审上诉理由一致,二审法院对其上诉理由不予支持进行了分析评述,本院予以认同,不再赘述。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麦田绿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陈 珂
审判员 雷 伟
审判员 曹 文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